各市环保局、财政局(青岛除外),各省财政直管县环保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以奖促治”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切实发挥设施运行效益,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环保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以奖促治”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的意见》(环发[2015]85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贯彻《意见》要求。近年来,随着“以奖促治”政策的实施,各地建设了一批农村生活污水、垃圾、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农村环境面貌得到了改善。但调查发现,各地也不同程度存在着设施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运行维护资金不落实、管护力量不强、规章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导致一些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影响了“以奖促治”政策实施成效。针对上述问题,环保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意见》,要求各地进一步明确设施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和资金渠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护队伍建设,强化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设施运行管理水平。各市要按照《意见》要求,组织指导所辖县(市、区)政府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逐一排查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落实解决措施,建立健全设施运行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做到有人管事、有钱运行、有人干事,确保设施“建成一个、运行一个、见效一个”,更好地发挥设施的运行效益,持续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二、切实掌握底数。一是开展一次摸底调查。各市环保、财政部门要组织所辖县(市、区)对2008年以来建设的“以奖促治”农村环境基础设施情况开展一次摸底调查,摸清辖区内历年来建设的各类项目底数,掌握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形成详细的项目清单。对未能正常运行的设施,要逐一分析原因,找准问题症结,为下步改进运行维护工作打好基础。二是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县(市、区)建立健全设施资产登记管理制度,查漏补缺,及时组织资产登记、移交。每个设施均应登记、造册、规范档案,便于查阅、管理、公开、监督。
三、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县级政府是落实“以奖促治”政策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负总责。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共同保障设施长效运行。环保部门要按《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对农村生活污水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等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性监测,严格按日处理能力100吨以上污水处理设施每季度一次、日处理能力100吨以下污水处理设施每年一次的要求开展监测;要按照《意见》和《关于印发<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业务管理和现场执法联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13〕24号)要求,强化对已建成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日常环境监察,会同财政部门开展年度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环境监测和监察结果用于考核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设施管理主体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要做好日常管理记录,建立设施档案,加强对管护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业务水平。
省、市环保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采取专项检查或结合有关执法检查的形式,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设施运行情况抽查。各市环保、财政部门每年要对“以奖促治”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并于当年11月底前,将总结报告(并附表格,详见附件2、3)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四、实施承诺制度。从2015年起,各县(市、区)政府在申请中央、省级农村环保资金项目时,必须出具《落实运行维护保障措施承诺函》。承诺函的主要内容和形式由省里确定。省、市级环保、财政部门要把承诺函作为资金项目审批的必备条件,并结合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年度检查,对县(市、区)政府承诺事项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五、完善奖惩机制。建立设施运行管理、治理成效与预算安排联动机制。县级财政、环保部门要研究制定设施运行管理奖惩措施;省级环保、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抽查情况,以及各市年度工作总结,将各地设施运行管理情况与中央、省级资金支持额度挂钩,对于设施稳定运行的地区,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反之,将视情采取通报批评、核减资金、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对滞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各市调查摸底情况及2015年度总结报告务于10月30日前书面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365bet游戏网站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