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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建立空气质量考核约谈机制
主要考核六项指标,连续两次被约谈将问责
发布日期:2018-01-22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5版     作者:王文硕 通讯员刘巨贵 毕霄燕

   本报见习记者王文硕 通讯员刘巨贵 毕霄燕淄博报道 山东省淄博市日前印发《淄博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市建立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约谈制度,以PM10、PM2.5等6项指标为主要内容,定期对全市各区县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6项考核指标PM2.5占比最重

  记者在《办法》中看到,考核约谈制度适用于淄博市对区县(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下同)和镇(街道、园区)的月度、季度、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对区县的考核,以国控、省控、市控的20个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为考核点位;对镇(街道、园区)的考核,以各镇(街道、园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为考核点位。

  考核指标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PM10、PM2.5、SO2、NO2、CO、O3等6项指标,以市环境监控中心审核有效的月度、季度、年度现状及改善数据为依据。6项指标所占权重由高到低分别为PM2.5占40%,NO2占20%,PM10占20%,SO2占10%,CO占5%,O3占5%。

  改善幅度在考核中占六成

  《办法》提出,淄博市对区县的考核中,分别考核现状浓度和改善幅度,其中,现状浓度占40%,改善幅度占60%。对镇(街道、园区)的考核中,2018年度仅考核现状浓度,自2019年起,参照对区县的考核办法。

  考核中,单项指标浓度达到或低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年平均浓度限值要求的,这一指标现状得满分。单项指标改善率达到或超过年度目标改善率的,这项指标改善幅度得分为满分。4项主要指标(PM10、PM2.5、SO2、NO2)改善率均达到或超过年度目标改善率的,该区县改善幅度得分为满分。年度改善目标和改善率,以市政府每年正式下达的文件为准。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总分扣10分:6项污染物指标中,3项及以上同比出现恶化的;4项主要污染物指标中,单项指标恶化比率超过30%或两项指标恶化比率均超过20%的。

  淄博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在每月、每季度、每年结束后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月度、季度、年度考核情况通报,市对区县、镇(街道、园区)的考核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约谈邀请媒体参加并对社会公布

  《办法》明确,约谈由淄博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邀请媒体参加,形成约谈纪要,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并对社会公布。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约谈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6项污染物指标平均浓度3项及以上同比出现恶化的;4项主要污染物指标中,单项指标月平均浓度恶化幅度超过30%的或有两项指标月平均浓度恶化幅度均超过20%的;连续3个月在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排名中位于最后1名的区县。

  出现下列情形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约谈镇(街道、园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连续两次月度考核排名后5位的镇(街道、园区)。

  连续两次被约谈的区县、镇(街道、园区),将依据市委、市政府有关问责办法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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