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执法联动工作
评估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365bet游戏网站关于建立行政边界地区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鲁环发〔2014〕4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环保厅对重点流域、区域内市级牵头环保部门及成员单位环境执法联动工作进行评估,各市环保部门可参照本细则制定评分标准对辖区内县(市、区)环保部门执法联动工作进行评估。
第三条 评估工作按照“轮流坐庄,定期会商;交互检查,联合执法;属地管理,信息共享;上级督办,务求实效”的工作思路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开展。
第四条 重点流域、区域内牵头市级环保部门应于任期结束前,向省环保厅报送任期内环境执法联动工作的总结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评估以省环保厅日常管理、执法检查过程中掌握或形成的各类统计报表、记录、资料为依据,通过问卷调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联动执法成果,对各项指标进行评估计分。
第六条 问卷调查采取各重点流域、区域牵头市级环保部门和成员单位分别问卷的方式。问卷调查结果作为评估参考依据。
第七条 初评结果分别征求各市级环保部门意见。存在异议的,重点流域、区域内市级牵头环保部门及成员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八条 《山东省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执法联动工作评分标准》(见附件)作为评估评分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九条 评估采用计分法,满分为100分。对在2个及以上重点流域、区域内的市级环保部门考核,以分值的平均值为最终评估结果。
第十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估评分合计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评估工作由省环保厅统一领导,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省环保厅有关处室组成评估小组,具体负责评估工作。评估结果经省环保厅审核通过后进行通报。各市评估结果将作为环保评先树优和资金分配的参考因素。
第十二条 对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次年评估工作中作为减分项予以惩戒。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山东省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执法联动工作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