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环保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将其作为规范执法队伍、提高执法效能、提升环境监察职业化水平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各市环境监察支队作为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具体承担单位,要专门设置稽查岗位并配备具备条件的专职稽查人员。
二、做好宣传培训。各市环保局要按照逐级培训的原则,认真组织对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的学习;结合新环保法的实施,对照省环保厅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查找薄弱环节,加大培训力度。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目的意义,增强环保系统广大执法人员的岗位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
三、明确稽查重点。各市环保局要紧紧围绕环保中心工作和环境监察职责,明确稽查工作内容,突出稽查工作重点。一是日常稽查,主要稽查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环境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年度环境监察工作完成情况、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部署的年度环境监察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等;二是专项稽查,主要稽查一项或多项环境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如污染源现场监察工作、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建设项目经常性监管工作等;三是专案稽查,主要稽查通过日常督查或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督办、有关部门移送或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申请稽查等渠道获悉的重点案件。
四、规范稽查程序。每年年初,各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制定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工作计划,报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于1月15日前与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一并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备案。开展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的规定,履行告知、证据收集、下达稽查意见、跟踪检查等程序,并及时将稽查结果向系统内通报或向社会公开。稽查工作结束后,对稽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立卷归档,实现一案一档。各市环保局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省环保厅报送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总结报告。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市环保局要将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环境监察年度考核工作的重要指标;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工作制度、执法档案管理制度、重点案件审查等工作制度。要严格奖惩措施,对依法履职、程序规范、办案有力、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落实制度不严、稽查意见整改不到位、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涉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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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