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环保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28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稽查重点。各市环保局要紧紧围绕环保中心工作和环境监察职责,明确稽查工作内容,突出稽查工作重点。一是日常稽查,主要稽查年度监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部署的年度环境监察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情况等;二是专项稽查,主要稽查2014年以来开展的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解处理工作等;三是专案稽查,省厅将重点对各市2013年以来环保部和省厅部署的后督察案件进行稽查,重点稽查排污单位所列环境违法问题或环境管理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后督察案件,以及环保部门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后督察案件。各市环保局可按照环保部要求自行确定专案稽查重点,保证每年至少对6起案件进行专案稽查,并建立稽查档案,实现一案一档。
二、规范稽查程序。各市环保局要制定稽查工作计划,并于每年3月10日前报省环保厅,2015年稽查计划要结合通知要求修改完善后,于4月20日前报省环境监察总队。稽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稽查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依次拟定稽查工作计划(方案)、事先告知、调查取证、下达稽查意见书、跟踪检查、案卷归档等六个步骤执行,并及时将稽查结果向系统内通报或向社会公开。稽查工作结束后,对稽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立卷归档,确保每一个被稽查单位建立一份独立的稽查档案。各市环保局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汇总填写《环境监察稽查信息统计表》,并于每年10月10日前向省环保厅报送稽查工作总结(含统计表)。
三、建立奖惩机制。各市应采用适当方式,对被稽查单位履职表现突出的环境监察人员予以通报表扬。同时实行责任链倒查和追究,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被稽查单位及时纠正稽查中发现的执法不规范问题。对未按时完成纠正或整改工作以及纠正或整改不到位的,属于环保系统内部的问题,要进行内部通报;属于环保部门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联系人:刘继强
电 话:0531-66226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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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