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环保部《关于填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排污费征收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环保局:
现将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填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情况的通知》(环办函〔2010〕70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排污费征收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情况网上填报工作的领导,统一组织准确填报所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情况,认真履行好排污费公告法定职责。
二、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填报对象、内容和要求,分别做好所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情况网上填报工作。省收费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情况由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进行网上填报。
三、自2010年第一季度开始,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逐年于每季度终了后18日内,将所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上季度的排污费征收情况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要求及时在网上进行填报,由环保部统一向社会公告。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进行网上填报,对辖区内企业名称不规范、停产企业或确实不存在的企业等情况,须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各市统一列表盖章后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省环境监察总队统一汇总上报。
五、各市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网上填报工作的情况,将列入全省排污费征收年度汇审考评的内容。
联系人: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 刘婷 崔涛
联系电话:0531-87299003
附件:《关于填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情况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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