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环保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环保局要提前准备、早做谋划,做好贯彻落实,及时将《通知》内容转发县(市、区)环保部门,并将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内容和程序的调整变化情况告知排污单位,确保2015年全省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二、《通知》对现行部分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的内容和程序进行了简化调整。自2015年1月1日,排污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分类填报新修订的系列《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如实向环保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信息。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根据通知确定的排污费征收程序、时限和要求,开展排污费核定征收工作。
三、《通知》附件6、附件7、附件8分别对建筑施工扬尘、小型第三产业、畜禽养殖行业排污费核算的特征值系数进行了规定。各市环保局应根据适用条件,对难以监测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依据《通知》规定的排污特征值系数核定征收排污费。各市环保局可结合自身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四、环境保护部将我省纳入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V8.0版软件试点省份,先行部署推行排污申报简化报表使用工作。根据相关要求,各市自2015年第一季度开始,应使用新版软件开展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工作,并按时完成季度、年度数据汇总上报。2014年第四季度季报和2014年度申报、收费年报暂仍使用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V7.2版软件报送。
五、省环保厅将根据情况,择机组织各市环保局收费人员对通知内容进行学习培训。鼓励各市环保局提前组织县(市、区)开展人员培训,有条件的可以通过座谈、以会代训等形式,完成对排污单位的培训。
联系人:省环境监察总队 李征宇
联系电话:0531-66226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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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