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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04      来源:     作者:

  各市环境监察支队:

  根据《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47号),我省自2016年6月1日起,在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部分重点行业试点征收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污费。试点征收工作开展以来,基层环保部门普遍反映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复杂,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技术要求高,环保部门存在审核经验不足的问题。 

  为积极回应地方需求,我队委托北京同普绿洲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全省VOCs排污费征收工作提供第三方技术支持,协助部分市、县环境监察机构对10家典型企业VOCs排污申报资料进行了审核。鉴于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污费基本为按年征收的实际情况,为指导基层环保部门做好2017年重点行业VOCs排污费开单征收工作,现将第三方机构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总结的经验进行了整理归纳,形成《山东省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污申报及审核指导意见》(见附件)印发各市,请参照指导意见,善始善终地做好本地区VOCs排污费征收工作。 

  各市在开展VOCs申报数据审核及排污费征收工作时,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明确排查核算依据,引导企业准确规范申报。明确《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和《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是VOCs源项排查、排放量核算和排污收费工作的文件依据,避免企业申报排放量使用的核算方法依据混乱。明确VOCs排污申报的主体责任在企业,环保部门主要对申报数据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加强对排污企业申报重点难点问题的细节指导,引导企业全面、准确、规范申报排放量。 

  二、结合多渠道数据信息,佐证企业申报数据准确性。审核石油化工企业申报数据时,注意结合排污许可公开信息、污染物自动监测信息、环评信息、产量产值等信息来佐证企业申报基础数据是否准确,也可参考同行业、同规模其他企业的相关信息。审核包装印刷企业申报数据时,注意企业提供发票、质检报告及相关数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防止企业造假。 

  三、结合企业治污设施运行的台账和现场情况,合理确定关键参数。对企业VOCs末端治理设施的环境管理台账等记录资料进行审查,准确确定VOCs去除量等关键参数。现场检查中发现存在偷排、旁通等造假装置,集气设施未通电或风速较小,车间内异味严重,车间密闭性较差等情况时,应视情核减VOCs去除效率。 

  根据鲁价费发〔2016〕47号文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全省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开征VOCs排污费。目前,新增三个行业的VOCs排污费系统开单功能已研发完毕,定制软件已正式上线,请参照软件操作手册,按时完成新增行业2017年VOCs排污费的开单征收工作。 

    

  附件:山东省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污申报及审核指导意见 

    

    

    

    

                         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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