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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市自然生态保护区域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4-05-18      来源:     作者:

为加快我市生态城市建设步伐,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建设济南大城市框架下“富而美”的新章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生态保护区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章丘市自然生态保护区域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条 自然生态保护区域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功能区、集中饮用水源地及水源涵养区、各类水库和交通干线两侧可视山体等生态敏感区域。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自然生态保护区域内的环境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发展计划、财政、建管、林业、水务、农业、国土资源、煤炭、建管、旅游、文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环境保护部门对自然生态保护区域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类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功能区及集中饮用水源地应当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自然生态保护区域旅游开发建设必须符合总体规划;各类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设立或升级,必须向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六条 在自然生态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各类工业项目建设。
(二)禁止破坏自然山体、采石、开矿、石子粉碎加工。
(三)禁止围圈土地从事畜禽养殖及其他经营活动和擅自毁林、开垦、取土、破坏和蚕食林地损害自然景观的行为。
(四)禁止违反规划,乱设乱建有碍生态景观和旅游景观的建筑。
(五)加强对重点动物、植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禁止捕杀、砍伐。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在自然保护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工业项目和饭店餐饮等建设项目,在符合区域总体规划要求的前提下,要加快污染防治,使其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对不符合区域总体规划或经治理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依法限期治理、关停或取缔。
第八条 新建、扩建 、改建的饭店餐饮等与旅游开发有关的建设项目,必须在符合自然生态保护区域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过市环境保护部门的同意,并严格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第九条 各类自然生态保护区域管理机构负责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自然生态保护区内各类工业废物和建筑垃圾要在经过环保部门同意的地点存放,各类生活垃圾要实行卫生填埋,生活污水相对集中的区域要实行集中处理。
第十条 各类自然生态保护区域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应坚持对自然生态环境资源的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与旅游业的发展相适应,实现资源、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保护区域的开发建设,必须按总体规划进行,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兴建破坏自然景观、地质遗址、古生物遗址和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自然生态保护区域的开发建设,应当认真执行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十一条 对保护区域内的河溪、湖泊、湿地,应当按照总体规划要求进行保护和利用,不得擅自填堵自然水系。
第十二条 严禁在水域范围内运营机动游船,现有的机动游船全部取缔。禁止在自然生态保护水域内进行网箱养殖和其他的人工养殖活动。
第十三条 因地制宜,大力发展植树造林、造绿、绿化裸地,减少荒山坡,提高林木,绿地覆盖率,涵养水源,减少地表径流,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四条 提倡科学种植、大力推广农家肥、有机肥,积极采取农业综合防治措施和生物防治措施,减轻化肥、农药对水域的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 保护区域应当培育和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林木植被和野生动物群种,鼓励引进和发展当地与生态环境相适应的新的植物群落和动物群种。但要避免外来物种可能造成的入侵危害,并对区内濒危、珍贵和具有独特观赏、科研、经济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定期组织调查,建立管理档案; 使保护区域内呈现出生物多样性的特色,对其主要栖息地或长年地,应当划界保护。
第十六条 保护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实行防治并重,生物防治与药物防治相结合。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对保护区域内古树名木、古园林建筑、碑碣石刻及历史遗迹、文物古迹进行编号登记,建立保护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设施。
第十八条 各类自然保护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实施生态保护区域标牌工程,自觉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和其他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各类自然生态保护区域的监察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建设项目和生态环境破坏行为;要强化对自然保护区域各类项目的环境管理,确保实现稳定达标排放;要指导各类保护区域科学合理开发建设,杜绝生态破坏现象;要进一步规范各类保护区域的环境管理活动,努力实现达标升级。
第二十条 对违反《章丘市自然生态保护区域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市环保、建管、林业、国土资源、煤炭、文体等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明确生态保护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资金投入,促进我市各类自然生态保护区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章丘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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