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及时查办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和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环境监察,发现依法应由其他职能部门调查处理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移交给相应部门,并对处理情况实施全程跟踪监督。 二、受理部门对环境保护部门移送的案件,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写明不予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十日内移送环境保护部门。 三、环境保护部门对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十日内向受理部门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 四、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十日内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环境保护部门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十日内交县政府法制部门复核。 五、《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移交处理书》移交有关部门的同时,交政府督查办一份,由政府督办。 六、县政府法制部门联合环境保护部门,每半年对有关职能部门落实《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移交处理办法》的执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该项工作列为年终考评部门主要领导工作政绩的考核内容。 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移交处理书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移交处理书 环监交字(200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我局现将 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移交你处,请依法调查处理, 处理完毕后十日内将结果报垦利县环境保护局。 年 月 日 公 章 案件名称 | | 当事人 | 法人代表 | | 职务 | 地址 | | 电话 | 受理单位 | | 受理时间 : 年 月 日 | 调查经过: | 查明的事实和依据: 调查人: 年 月 日 | 处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公 章) | 环保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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