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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级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04-05-18      来源:     作者:
    为认真贯彻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54号)及“二○○三年全国环境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促进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目标的实现,依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山东省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规划纲要》、《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环发〔2003〕128号)及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规划纲要》为指导,围绕当前我省区域性、典型性的生态问题,按照环境监察工作“四个转变”的思路,从试点示范和典型引路出发,加快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进程,强化生态环境统一监管职能,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察的执法机制和工作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监察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采取专项执法、联合执法等多种形式,坚决打击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维护我省的生态安全,促进生态省建设和小康社会的全面实现。
二、试点单位和期限
(一)试点单位
日照市、威海市、垦利县、莱州市、章丘市、寿光市、临邑县、无棣县。
(二)试点期限
2003年4月至2005年6月。
三、试点工作目标和要求
(一)工作目标
1.建立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监察试点,探索开展生态环境监察的途径和方法,不断总结经验,在全省加以推广。
2.初步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生态环境监察执法机制,基本形成开展生态环境监察的工作制度和执法程序。
3.建立起生态环境监察执法队伍,执法能力、执法手段得到较大提高。
4.加快制定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制度,地方性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体系和政策体系得到不断完善。
5.加大生态环境现场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严厉打击人为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6.对资源开发和非污染性建设项目、近岸涉海工程项目、小城镇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秸秆禁烧区、特殊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地、有机食品或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风景旅游区)等重点领域的现场监督检查逐步实现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二)指标要求
1.现场监督检查频次:试点区内重要的矿产、建材、石油等资源开发项目每月不少于1次;农林牧渔综合开发、交通通信建设、水利水保工程、生态建设工程、近岸滩涂开发建设工程及小城镇建设、区域开发项目每季不少于1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每月不少于1次,夏、秋两季关键期内对秸秆禁烧区实行日常巡查;对区域内特殊生态保护区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6次。
2.区内所有资源开发、区域性开发和非污染性建设项目都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环评要求开展生态恢复、治理和“三同时”工作,确保不发生新的生态破坏和污染事件;加强新建项目施工期间的现场监督检查,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出具生态环境监察报告。
3.试点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开征排污费,实现养殖废水、废弃物资源化并治理达标排放,对污染大户实行限期治理;夏秋两季主要交通干线两侧、机场周围等秸秆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的现象得到有效控制;合理施用农药化肥,基本控制由过量施用造成的面源污染。
4.新建、扩建小城镇都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禁止侵占、破坏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饮用水源地;城镇垃圾、废水、工矿废物进行集中处理,重点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依法取缔污染严重的土(小)生产企业。
5.海洋直排陆源污染源按功能区达标排放,排污口实现规范化整治;各类海岸工程和滩涂开发项目都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近岸生物资源、滩涂资源和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6.在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湿地保护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有机食品或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风景旅游区等特殊生态保护区内,严禁新上产生污染、破坏动植物资源或影响自然景观的开发建设项目,已有的要限期治理并逐步取缔,防止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及其他人为生态破坏。
四、试点执法重点和内容
(一)执法重点
围绕农业、农村、小城镇、近岸海域、各类资源开发和非污染性建设项目及特殊生态保护区等领域,大力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三同时”落实情况、违章排污和超标排污情况、资源生态破坏及恢复情况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在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中,各试点地区的执法重点如下:
日照市:近岸海域环境监察,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源开发环境监察,沭河源头、前三岛生态功能区,日照水库生活饮用水源地,鲁南国家森林公园,五莲山、九仙山、浮来山自然保护区等。
威海市:陆源直排污染,涉海工程项目,规模化畜禽养殖,秸秆禁烧,镇村企业,小城镇建设,城区饮用水源地,刘公岛、成山头旅游景区等。
垦利县:黄河三角洲湿地自然保护区,区域农业综合开发,陆地石油勘探开发,近岸海域和浅海滩涂养殖,饮用水源地等。
莱州市:矿产资源开发,农村畜禽养殖,镇村中小企业,云峰山、大基山和沿海防护林自然保护区,王河、白沙河流域,饮用水源地等。
章丘市:白云湖、海山湖等风景名胜区,胡山、七星台等森林公园,饮用水源地和南部山丘水源涵养区,畜禽养殖,秸秆禁烧,矿产资源开发等。
寿光市:近岸海域和浅海滩涂,小城镇建设,畜禽养殖,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合理施用农药化肥、控制面源污染等。
临邑县:黄河故道防风固沙生态功能保护区,石油、天然气开发,大规模鱼鸭混养基地等。
无棣县:古贝堤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马古山地址遗迹保护区,鲁北生态工业园,有机枣食品基地等。
(二)执法内容
1.秸秆、落叶露天焚烧污染监察。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在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城市郊区、人口集中区、特殊生态保护区等敏感地区设立禁烧区,加强对夏、秋两季露天焚烧秸秆和落叶行为的监督检查。
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监察。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重点检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粪便综合处理利用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污水排放情况,并依法征收排污费;对超标排放污染物、污染严重的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治理,实现污水和废弃物资源化并达标排放;对地处环境敏感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稠密区)的予以关闭。
3.村镇建设生态环境监察。根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对新建、扩建小城镇或在城镇资源开发中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情况,侵占、破坏基本农田、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村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和城镇生活垃圾、生活废水、工矿废物处理达标情况的检查,依法取缔、关闭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污染严重的土(小)企业。
4.近岸涉海工程项目的生态环境监察。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对各类近岸涉海建设工程(港口、码头,防海水入侵工程、海堤工程、海岸保护工程、废物处置工程、废水排海工程等)、资源开发项目(濒海开矿、采石、挖沙、晒盐和滩涂农业开发、渔业开发、旅游开发、地产开发等)及其他工程项目(修船、拆船,濒海火电站、油库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情况、防污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海岸和海洋生态破坏情况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严禁在一、二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风景的工程项目。
5.资源开发和非污染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监察。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山东省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对资源开发与非污染性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情况,以及矿产开发、建材生产和陆上石油勘探开发中尾矿、废水、废油污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禁在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生态保护区内采矿、采石、挖沙;对已停止开采或已关闭的矿山、坑道、矿区塌陷区,监督责任者及时做好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
6.特殊生态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监察。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联合有关部门,对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有机食品或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五、试点运行机制和工作制度
(一)完善运行机制
1.部门协作机制:不断完善环保目标责任制,将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指标作为各级政府任期目标的重要内容,强化政府的统一领导,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监管的职能,主动做好与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采取部门联合执法、人大执法检查等形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2.内部运行机制:将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作为考核各地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各级环保部门的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环保部门内部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协调并衔接好环境监察机构与其它单位的工作关系,更好地发挥环境监察机构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二)建立工作制度
1.试点申报、审批和验收制度:县级试点的申报由县(市)环保局提出申请,报当地政府同意,并经所在市环保部门推荐;市地级试点的申报由市环保局提出申请,经当地政府同意。试点申请报告需附经专家论证的试点实施方案。省局对试点申报单位组织考察、论证,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公布。试点期满,由国家环保总局组织验收。
2.现场检查制度:试点单位要采取例行检查、专项检查、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人大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对重点区域、行业和单位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案件,现场检查的频次要有明确要求,并逐步形成制度。
3.案件移交制度:环保部门充分发挥统一监管职能,发现生态破坏案件自身无处理权的,及时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并全程跟踪监督,处理结果要反馈给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备案。
4.生态破坏信访制度:将生态环境破坏案件纳入各级环保部门的信访内容,鼓励公众参与,接受来自单位、集体和个人的举报,并按照信访工作程序处理。
5.试点报告制度:一是试点地区在每年的7月底前和1月底前,分别向省局提交试点工作的半年简报、年报;二是建立生态破坏案件上报制度和重大生态违法案件快报制度;三是有关部门将处理的生态破坏案件定期向环保部门通报,由环保部门汇总后上报。
6.交流、培训制度:利用简报、网络和召开经验交流会、座谈会等形式,加强信息交流,推广试点工作经验。将生态环境监察课程纳入各级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的教学内容,每年组织轮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
六、试点实施步骤
(一)准备、发动阶段(2003年4~9月)
省及试点单位开展调查研究,编报试点实施方案,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分解落实试点任务,下发文件、召开会议部署试点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3年10月~2005年3月)
试点单位按实施方案开展试点工作,省及试点所在市加强试点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总结各地取得的经验,加以推广。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5年4月~2005年6月)
各试点单位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经省局初步审查合格后,申请国家环保总局验收。对通过验收的试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分级落实责任
省环保局成立由张凯局长任组长,张晓东、车纯滨副局长任副组长,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试点单位均成立政府领导挂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并加以公布,将试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区域、行业和单位;试点县(市)所在市的环境监察机构,要成立生态监察专门科室,暂时没有条件的必须指定专门人员,配合省局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检查、指导。
(二)搞好宣传教育,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
各级环保部门及试点单位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从战略高度提高对生态环境监察重要性的认识,将生态监察和生态省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在生态环境监察重点区域设置标志牌等。充分利用环保110和12369等举报热线,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信访举报制度,调动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和总结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典型违法案件严肃处理、公开曝光。将生态环境监察课程纳入各级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的教学内容,加强对执法人员相关知识和业务的培训,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
(三)采取得力措施,强化现场执法
试点所在地的环保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试点实施方案,以当地政府或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颁布实施;探索建立案件移交制度,充分发挥环保部门统一监管职能;采取得力措施,认真组织并协调好试点的各项工作。试点所在地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主动承担起重任,抓住主攻方向和重点领域,以点带面,不断加大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执法力度。要围绕当地突出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主动出击,迎难而上,组织开展一系列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着力查处一批生态破坏的典型违法案件,在工作中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和执法权威。
(四)增加经费投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所需经费以地方自筹为主,申请国家环保总局给予适当补助,省及有关市给予一定支持。试点经费主要用于工作调研、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现场执法及必要的仪器、设备配置等。
各级环保部门要将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加大生态环境监察资金投入力度,并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要加强生态环境监察执法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监控手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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