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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04-05-18      来源:     作者:

    为加强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推动生态市建设,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54号)、《关于批准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地区的通知》(环发[2003]128号)要求,依据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日照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区域分析评价
日照市因“日出初光先照”而得名,地处我国沿海中部、山东半岛南翼、黄海西岸。1985年3月设立县级日照市,1989年6月升格为地级市,1992年12月设区带县,现辖东港区、莒县、五莲县、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和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总面积5310平方公里,总人口277.52万。日照自然资源丰富,生态环境优良,拥有近百公里海岸线,生态经济发展势头良好,清洁生产推行和生态企业建设初见成效,生态工业发展开始起步,垃圾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不断发展,循环经济显露生机。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等产业也有了较快发展,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始终保持了“蓝天、碧海、金沙滩”的环境优势。但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日照生态环境承载压力增大,局部地区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现象仍然存在。从区域环境总体分析,在日照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无论从全国还是从省内看,都极具代表性,对于推动日照生态市建设,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基础
日照市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起步较早。2001年8月1日,中共日照市委、日照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市建设的决定》,对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提出了要求。2002年7月11日,市环保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生态监理工作的意见》,确定了全市生态监理(察)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工作重点,按照点面结合,典型带头的办法,把五莲县作为日照市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试点单位。经过积极争取,2003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批准日照市为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市。
生态环境监察各项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各级要求稳步推进。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方面,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紧急通知》,在东港区、莒县、五莲县分别建立2个,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分别建立1个秸秆综合利用示范点。在石材开发生态环境监察方面,五莲县政府组织开展了石材加工业“环境综合整治月”活动,对现有石材加工企业下达了限期治理任务,并已通过验收。石材开挖区(矿井)回填生态恢复工程也正在加快进行。市县两级环境监察部门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对石材加工业现状、生态破坏情况进行监察,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了立案处罚,树立了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权威。生态环境监察能力建设不断加强,市、县(区)各级监察机构齐全,共有监察人员65名,其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58名,监察用车7辆,监察设备基本齐全,能够满足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需要。
三、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指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山东省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规划纲要》和《日照生态市建设规划》为指导,按照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并重的原则,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监察执法机制,强化生态环境统一监管,采取专项执法、联合执法等多种形式,坚决打击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为建设生态城市做出积极努力。
(二)工作原则
突出重点,以点带面,量力而行,分步实施
(三)试点期限和范围
试点期限:2003年4月至2005年6月。
试点范围:市区、东港区、莒县、五莲县、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和山海天旅游度假区。
(四)工作目标
1、确定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地区,探索开展生态环境监察的途径和方法,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在全市推广。
2、建立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执法机制,建立比较完善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和执法程序;加强生态环境监察执法队伍建设,执法能力、执法手段得到较大提高。
3、加大生态环境现场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一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严厉打击人为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4、建立资源开发重点监管区,对资源开发和非污染性建设项目、海岸工程项目、小城镇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秸秆禁烧区、特殊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地、有机食品或无公害农业产品基地、风景旅游区)等重点领域的现场监督检查逐步实现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五)指标要求
1、现场监督检查频次。重要的矿产、建材等资源开发项目每月不少于1次;农林牧渔综合开发、交通通信建设、水利水保工程、生态建设工程、近岸滩涂开发建设工程及小城镇建设、区域开发项目每季不少于1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每月不少于1次,夏、秋两季对秸秆禁烧区实行巡查;对特殊生态保护区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6次。
2、所有资源开发、区域性开发和非污染性建设项目都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环评要求开展生态恢复、治理和“三同时”工作,确保不发生新的生态破坏和污染事件。
3、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按总量收费标准全面开征排污费,实现养殖废水、废弃物资源化,并治理达标排放,对污染大户实行限期治理;夏秋两季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等秸秆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的现象得到有效控制;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基本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4、新建、扩建小城镇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禁止侵占破坏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饮用水源地;城镇垃圾、废水、工矿废物进行集中处理,重点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依法取缔国家、省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土(小)生产企业。
5、向海洋直排的陆源污染源按功能区达标排放,排污口完成规范化整治;各类海岸工程和滩涂开发项目都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近岸生物资源、滩涂资源和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6、在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湿地保护区、农村集中式水源地、有机食品或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风景旅游区等特殊生态保护区核心区域,严禁新上产生污染、破坏动植物资源或影响自然景观的开发建设项目。已有的要限期治理并逐步取缔或迁出,防止人为生态破坏现象发生。
四、执法重点和内容
(一)执法重点
近海岸边环境监察。加强日照市海滨湿地—泻湖环境监察工作,在日照市泻湖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泻湖水域的水产养殖业逐步迁出,把向泻湖排放的污水并入城市排污管网,防止泻湖水体富营养化而导致的生态退化,统一开挖泻湖,建成日照市泻湖湿地保护区,恢复泻湖生态系统,重建泻湖景观。强化付疃河入海口湿地保护的环境监督,保持其独特的河口湿地生态景观。加强港口环境监察工作,海岸工程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在全市开展秸秆全面禁烧工作,制定《日照市秸秆禁烧管理办法》,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农民使用机械化秸秆还田、青贮、氨化等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秸秆综合利用率2005年达到85%。强化对农村面源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到2005年,畜禽粪便处理率和资源化率分别达到90%和40%,化肥使用强度和农药使用强度分别降低到280公斤/公顷和3公斤/公顷。
资源开发环境监察。对生态破坏较大的石材加工业进行治理,在日照市东港区、五莲县建立两个石材加工业污染集中治理基地,建设集中排污管网、集中污水处理厂,对石材开挖区(矿井)等进行生态恢复。
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的环境监察。建立沭河源头、前三岛重要生态功能区,对现存珍稀物种、植被、原始地貌进行保护。将日照水库饮用水源地和鲁南国家森林公园、五莲山、九仙山、浮来山等区域列为日常环境监察重点,在核心区域禁止新建一切生产设施。
(二)执法内容
1、秸秆、落叶露天焚烧污染监察: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在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城市郊区、人口集中区、特殊生态保护区等敏感地区设立禁烧区,加强对夏、秋两季露天焚烧秸秆和落叶行为的监督检查。
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监察: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l8596—2001),重点检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粪便综合处理利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以及污水达标排放情况等,并依法征收排污费;对超标排放污染物、污染严重的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治理,实现污水和废弃物资源化并达标排放;对地处环境敏感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稠密区)的予以关闭。
3、小城镇建设生态环境监察:根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对新建、扩建小城镇或在城镇资源开发中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情况,是否存在侵占、破坏基本农田、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村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和城镇生活垃圾、生活废水、工矿废物处理达标情况的检查,依法取缔、关闭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土(小)企业。  
4、 近岸涉海工程项目的生态环境监察: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对各类近岸涉海建设工程(港口、码头,防海水入侵工程、海堤工程、海岸保护工程、废物处置工程、废水排海工程等)、资源开发项目(濒海开矿、采石、挖沙、晒盐和滩涂农业开发、渔业开发、旅游开发、地产开发等)及其他工程项目(修船、拆船,濒海火电站、油库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情况、防污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海岸和海洋生态破坏情况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严禁在一、二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风景的工程项目。
5、资源开发和非污染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监察: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对资源开发与非污染性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情况,以及矿产开发、建材生产中尾矿、废水、废油污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禁在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生态保护区内采矿、采石、挖沙;对已停止开采或已关闭的矿山、坑道,监督责任者及时做好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6、特殊生态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监察: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联合有关部门,对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有机食品或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五、管理和工作制度
(一)工作运行机制
1、部门协作机制:全市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列入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将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指标作为各级政府任期目标的重要内容,强化政府的统一领导,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监管的职能,主动做好与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采取部门联合执法、人大执法检查等形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2、内部运行机制:将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作为考核各地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各级环保部门的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环保部门内部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协调并衔接好环境监察机构与其它单位的工作关系,更好地发挥环境监察机构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3、全市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实行现场检查和生态破坏有奖举报相结合,工作交流培训和生态环境监察报告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坚持环境执法和公众参与并行,信息交流和工作报告并重,确保生态监察工作取得实效。
    (二)工作制度
1、申报、审批和验收制度:各区、县、办事处试点方案由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组织编写,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报市环保局审查同意。市级试点方案,经专家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环保局、国家环保总局。试点期满,由省环保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报国家环保总局验收。
2、现场检查制度:试点单位要采取例行检查、专项检查、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人大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对重点区域、行业和单位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案件,现场检查的频次要有明确要求,并逐步形成制度。
3、生态破坏信访制度:将生态环境破坏案件纳入各级环保部门的信访内容,鼓励公众参与,接受来自单位、集体和个人的举报,并按照信访工作程序处理。
4、试点报告制度:各区县、办事处在每年的7月底前和1月底前,分别向市环保局提交试点工作的半年简报、年报,同时建立生态破坏案件上报制度和重大生态违法案件快报制度。
5、交流、培训制度:利用简报、网络和召开经验交流会、座谈会等形式,加强信息交流,推广试点工作经验。将生态环境监察课程纳入各级环境监察干部岗位培训的教学内容,每年组织轮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
六、实施步骤
(一)准备、发动阶段(2003年4月-2003年8月)。编报试点方案,成立工作机构,安排部署试点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3年9月-2005年3月)。按照实施方案开展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向省环保局按时上报半年简报和全年工作总结。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5年4月-2005年6月)。试点期满,形成并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请省环保局组织初步验收后,申请国家环保总局进行验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为组长,环保、建设、安全、海洋、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旅游、工商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生态环境监察试点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生态环境监察日常工作。各区县、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在环保部门设立生态监察专门科室或指定专门人员,迅速制定相应工作计划,积极配合做好试点有关工作。
(二)强化宣传。各级环境宣传信息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宣传工作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强对广大市民的生态环境保护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生态保护意识。要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总结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对有法不依、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案件必须公开曝光。
(三)深化现场执法。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严格执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制度,采取例行检查、专项检查、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人大政协视察等多种形式,按照执法内容和执法重点,以点带面,对重点区域、行业和单位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查处违反项目管理规定乱批乱建,中小型资源开发中乱采乱挖、“三区”内乱搭滥建和乱砍滥伐,农村污染乱排乱放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要充分利用环保12369举报热线,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察信访举报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以环境信访促现场执法、以环境信访促生态监察。
(四)加大生态环境监察执法投入。各级环保部门要以排污费制度改革为契机,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把生态监察执法经费列入年度执法经费支出计划,加大生态监察方面的资金投入,保证生态监察执法所必需的经费、设备器材等,不断强化装备水平,提高执法能力,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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