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56号文件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15号)精神,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责任,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推动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与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服务科学发展”为主线,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消除环境监管盲区为重点,科学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大格局。
(二)目标任务。按照“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定任务、定考核”的要求,建立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强化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领导责任,按区域派驻监管执法人员,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位,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实现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
二、网格划分
(一)划分要求。各级政府及派出机构分别建立环境监管网格。其中,设区市建立一级网格,县(市、区)和市直开发区建立二级网格,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直开发区建立三级网格。
1.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网格边界为行政区边界,不应跨行政区分割,保持行政辖区完整性。一级网格原则上以县(市、区)级行政区和市直开发区为子网格,二级网格原则上以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直开发区为子网格,三级网格原则上以行政村、社区为子网格。
2.坚持分级负责原则。网格划分由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 负责。一级网格由设区市政府负责,二级网格由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三级网格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3.坚持无缝对接原则。网格之间不应有漏洞和重叠,不留死角和盲区。若存在争议,应由该网格划分责任主体予以明确。
4.坚持方便管理和相对稳定原则。网格划分应方便监管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并保持相对稳定。根据监管实际需要,可将多个同级行政区合并划为一个子网格,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方案实施动态管理,定期更新。
(二)网格编码规则。一级网格编码由7位代码组成:第1位为A,代表一级网格;中间4位为行政区划代码前4位(包括省、市二级行政区划代码);后2位为子网格代码,从01开始按顺序编码。(一级网格编码结构见附图1)
二级网格编码由9位代码组成:第1位为B,代表二级网格;中间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包括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划代码);后2位为子网格代码,从01开始按顺序编码。(二级网格编码结构见附图2)
行政区划代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未纳入行政区划且需划分网格的各级政府派出机构参照上述编码规则自行编制。三级网格可参照上述编码规则自行编制。
三、网格运行管理
(一)明确职责。各级网格应明确本级网格和各有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责。网格职责应包括保障本级网格日常运行、指导监督下级网格建立运行、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和每年公布重点监管对象等内容。部门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三定”方案、重要规章文件以及“水十条”(《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气十条”(《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做到职责边界清晰。各部门应将本部门职责细化分解到内设机构和单位,理顺体制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二)落实责任。一级和二级网格应按照以下要求,将环境监管的领导责任、主体责任、直接责任落实到人。(示意图见附图3)三级网格可参照以上原则明确监管责任。
1.领导责任。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为一级网格领导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责任人;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为二级网格领导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责任人。
2.主体责任。设区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一级网格主体责任人;县(市、区)政府或市直开发区管委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二级网格主体责任人。
3.直接责任。设区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在一级网格的子网格内派驻的监管人员,为一级网格的直接责任人;县(市、区)政府或市直开发区管委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在二级网格的子网格内派驻的监管人员,为二级网格的直接责任人。各部门根据各子网格的监管任务量和执法工作要求,合理确定各子网格监管人员数量。
(三)健全机制。各级网格应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机制。
1.巡查机制。各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每年要制定监管工作计划,明确监管对象、内容和频次,网格直接责任人按照计划开展巡查和监督。
2.报告机制。网格直接责任人发现问题后,按照本部门内部工作程序逐级报告。
3.处置机制。发现问题后,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按照本部门内部工作程序,及时进行处理处置;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处置的,由本级政府组织各部门实施联合执法。
4.沟通机制。完善信息通报制度,网格内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环境日常监管、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等情况,并实行信息共享。建立协调沟通制度,由网格领导责任人或直接领导责任人召集各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召开1次协调工作会议,通报各部门环境监管网格运行管理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5.督查机制。实行“一级督一级”的督查工作机制,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县政府对本级网格中各有关部门网格化管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5年9月-10月)。各设区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做好动员部署,明确任务分工,开展工作调研,做好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建设阶段(2015年11月-12月)。各设区市政府、县 (市、区)政府和市直开发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本级网格划分方案,构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2015年年底前将划分方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三)实施阶段(自2016年1月1日起)。各级、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体系确定的任务分工,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确保环境监管网格高效运转。
山东省环保厅
201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