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经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会商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省气象台,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我市12月28日-29日有一轮中至重度污染过程。根据上级指令,全市于12月27日0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于12月28日0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请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一、公众防护措施:
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二、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2)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符合应急减排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治污效率,或调整有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1)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通过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限产、提高治污效率等措施,在现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降低污染物排放。应急响应期间,存在超标排污行为的一律实施停产整治,对不能立即停产的,要实施定额按日计罚。
(2)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火电机组进一步提高治污效率,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30%及以上(较山东省超低排放标准),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一律停产整治。
(3)石化、化工、医药、橡胶等化工类企业,通过减少进药量或关停部分工序(反应釜)限产20%。
(4)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行业企业全部停产。
(5)使用电炉、天然气炉的铸造企业全部停产。
(6)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和水泥粉磨站停止生产。
(7)城市建成区、县(区)城区内,禁行重型柴油货车,非道路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
(8)火电、钢铁、焦化、有色、水泥、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9)环渤海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输运服务的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10)严格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监督管理,停止易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作业及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应急、抢险、救灾除外)。
(11)进一步增加城市主干道的机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各县(区)、各市属开发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于15:00前将当日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见附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联 系 人:雷磊
联系电话:3157208
联系邮箱:bzdqwrfzk@163.com
附件: 县(区) 月日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日报
滨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