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会商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省气象台,预计2018年1月12-17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将有一轮中至重度污染过程。根据省统一要求,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全市自2018年1月11日12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12日12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要求及时启动本部门、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预案,按照预案所确定的职责迅速采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如下应急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要采取防护措施;中小学及幼儿园停止所有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主要包括: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涉气污染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限产限排、停产限排、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凡达不到应急减排目标的一律停产,凡出现小时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
燃煤机组(锅炉):严格执行超低排放标准限值。
玻璃行业:提高治污设施运行效率,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20%以上(较国家和省排放标准),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20%以上。
钢铁、焦化行业: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40%以上(较国家和省排放标准),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40%以上。(错峰时段以外)
铸造行业:铸造企业(含电炉、天然气炉)实施停产。
有色行业:电解铝、氧化铝企业限产30%;炭素企业、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限产50%,以生产线或生产工序计。(错峰时段以外)
建材行业:水泥(含特种水泥)、砖瓦窑、石灰窑、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等建材行业企业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40%以上(较国家和省排放标准),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40%以上;水泥粉磨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行业企业实施停产。(错峰时段以外)
制药行业: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限产50%以上,企业VOCs排放总量减少50%以上。(错峰时段以外)
石化、化工行业:VOCs排放工序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或生产工序计(保障生产安全基础上),企业VOCs排放总量减少50%以上。
包装印刷行业:印刷等VOCs排放工序停止生产。
工业涂装、家具制造行业:焊接、涂装等VOCs排放工序停止生产。
②扬尘污染减排措施:加强施工扬尘、交通扬尘和堆场扬尘等污染源的规范化管理。
停止可能产生扬尘的港口作业、矿山开采、石材加工、煤矿煤场作业、商品砼生产、堆场作业等作业环节;
停止所有建筑、道路、拆迁工地的施工作业;
道路保洁适当增加洒水降尘作业。
③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济宁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禁行中型和重型货车等柴油车;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
电力(供热)行业运输车辆进出减少50%以上,以产电负荷测算(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除外);
港口集疏运输车辆只出不进(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除外);
钢铁、焦化、有色、水泥、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原料及产品运输车辆只出不进(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除外);
煤炭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原料及产品运输车辆只进不出(涉及民生保障或特殊需求的除外)。
④其他减排措施:
济宁主城区、各县(市、区)限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停止所有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环节。
济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月11日